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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联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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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联签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条根据《区国资委向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机构负责人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财务联签职责的具体化,明确了公司资金付款审批程序。第三条公司设立、合并、撤消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第四条公司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支付的,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第五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由财务机构负责人与总会计师审核后,由总经理签署或按其相关授权签署。第六条公司备用金支付、大额费用报销,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规定的,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第七条公司办理银行贷款、委托贷款、贷款担保,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第八条公司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第九条公司对外的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第十条公司进行资产处置、损失核销、债务重组及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等,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第十一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完成后,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第十二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完成,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区国资委认为需要联签的其他事项。公司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总会计师、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机构负责人审签。第十五条为保障联签制度的严肃性,凡属本联签范围内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在有关部门及人员签字后必须按程序进行联签,不准逃避或抵制联签。第十六条按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通过的联审联签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实行联签制度实施细则后,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要严格履行职责,防止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在公司总部机关实行,公司内所属子公司,根据本实施细则细化各自管控流程。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联签事项流程表序号联签事项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1设立、合并、撤消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2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支付→→→3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合同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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