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实施我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拟定了《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一、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7月31日前反馈我局。二、意见反馈方式 1、书面意见(邮寄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158号1幢,邮编:210007,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 2、电子邮件(25702314@)。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缪保云 联系电话:025-84639016 附件:《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2日南京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工作。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章经营条件 第四条食品摊贩申请公示卡实行一地一卡原则。 第五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六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范围。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或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备案机关申请,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资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条备案申请受理后,应当对申请的备案事项是否符合《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备案事项符合《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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