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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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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6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廉政建设,保证国家公务员公正廉洁、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应遵循内外监督、自我约束、依法回避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主管国家公务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任职回避,是指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国家公务员应避免在同一单位任职或担任有相妨关系的职务。本办法所称公务回避,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务,或与本人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务时,应停止参与该项公务活动。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应予以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含拟制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者,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或在其所分管的事业单位、有职务管理关系的企业单位领导班子中任职。第八条任职回避根据下列规定进行:(一)公务员任职回避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公务员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二)任职回避一般在本部门内调整,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协调解决。第九条任职回避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所在单位人事机构或任免机关提出任职回避要求;(二)国家公务员所在部门人事机构进行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三)按照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由任免机关做出回避决定;(四)调整职位任职。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一)直接涉及人事、资金和物资分配的公务活动;(二)直接涉及各类立项、审批事务的公务活动;(三)直接涉及各类执法、监督检查事务的公务活动;(四)其它涉及权益的公务活动。应当回避的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上述活动施加影响。第十一条公务回避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公务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对应回避的公务员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做出回避决定;(三)执行回避决定,调整公务;(四)回避公务结束,恢复原职位工作。在执行公务中,遇有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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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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