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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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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按其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室病房治疗,则在此期间每日以双倍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和后次入院间隔日期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予以给付保险金。免赔住院日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三条责任免除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责任免除”同主保险合同一致。第四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第五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及出院小结;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正式收据;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六条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第七条其他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指配备合格的医护人员及固定设备,为危重病人提供24小时连续监护并按日收费的特殊病房。: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住院满24小时为一日。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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