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的方法论—丁❤内比较法容提要:比较法就是一门独立的处于边缘位置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其研究范围包括世界各个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与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论本文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随着人类的历史进人崭新的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人了其发展进程。关键词:比较法的框架比较观念主要类型比较法的框架比较法的框架解释何为比较法及怎样界定比较法。它不就是一门法律而就是法律;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通过观察分析研究其相同点与不同点方法比较法律体系,法律秩序的比较,并不就是一切法的比较都就是比较法,并不就是一切法的比较都就是比较法,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的比较、同一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比较以及单一制国家的不同地区的法的比较都就是比较法的范畴。比较观念比较法的方法比较以外国法为比较研究的基础,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相同与不同与她们的发展趋势,一些比较法学家,对于比较法的研究方法的争议问题有不同的理由,基于研究的视角与目的的不同,比较法的方法论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宏观比较:就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主要就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研究,就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宏观比较。宏观比的理论性的结论多运用于比较宪法与政治学方面的研究。微观比较:就是对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则与制度的比较研究,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与“非法律的背景与环境中进行考察”就是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一级的直接的社会功能比较。当然,二者就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就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就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就是指不同法系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大体一下三种情况:一,不同法系之间的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比如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之间比较。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相同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三,同一国家内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与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微观比较就是对具体法律细节的比较指包括法律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具体细节比较。比如,“合同”具体细节之间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占有”具体细的大陆法系中不同国家法国与德国法之间比较等均属于微观比较。规范比较:(具体法律规范或者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比较)具体如下条件:一具有相似的法律概念、规则的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构的相似性之间具有可比性的比较,二就是很注重文本上的法律,一般就是从本国的法律概念、结构、制度与其她国家的法律概念及其制度的相比较。以法律规范为中心规范比较属于局限性狭隘比较,受本国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限制,会忽视法律实际功能与产生条件仅注重文本。比如不同的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规则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而法律结构不同,或就是法律结构相同而社会功能不同则不能进行规范比较。功能比:对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相同或相似法律功能可以对相应部分的功能比较。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功能比较注重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与法律的社会功能。冲破了规范比较的局限性。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及法律制度之间解决的社会问题的的相同部分之间的比较。当代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与克茨深刻地指出,全部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原则就是功能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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