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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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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及局属单位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我局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全体员工。第三条社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局、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项目上未设专职劳资人员的,由财务部门代为履行业务职责。局、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负责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管理、上缴和审核列销。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社会保险既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基本保险,也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企业福利性质的补充医疗保险。第五条五险的缴纳项目和缴纳比例根据局、分公司所在地规定的标准确定;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必须按照1:1的比例缴纳,并且不能突破核定缴费基数的12%。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全局统一执行核定缴费基数4%的标准。第七条五险一金员工可自愿选择局内参保或局外参保。局内参保的原则上在员工所在单位参保,因为户籍原因需要异地参保的,由局或涉及的所属单位协调办理;局外参保的由员工出具保险缴费发票报销,报销金额不能高于在我局扣缴的标准,低于我局扣缴标准的,其个人多缴纳部分退还本人。第八条局内参保的五险一金不能分开缴纳;局外参保的如果参保所在地不能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申请在所在单位扣缴。第九条补充医疗保险以员工个人相应提取的限额报销,报销须出具医院、药店的医疗或用于购买治疗药品的正规发票,补品、保健品、健身器械等非用于医疗的用品不能报销。补充医疗保险只能凭票报销,不能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第十条员工在局内调转,补充医疗保险关系随员工转入新单位,原单位相应提取补充医疗保险的余额可继续报销,也可协商转入新单位;员工调出,其涉及的补充医疗保险相关业务自离岗之日终止。第十一条已经批准调入的员工,只有人事关系转入我局后方能报销有关费用;离职员工在我局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在离职的当月终止。第十二条不能按时上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参加评优评先,拖欠严重的对单位主管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第十三条各分公司可以根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政策在不违反本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社会保险制度。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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