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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波小额贷款企业管理要求-宁波小额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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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小额贷款企业管理要求:宁波小额贷款

  为加强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宁波市小额贷款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措施》已经宁波市政府同意,下面xx给大家介绍有关宁波小额贷款企业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帮助。  宁波小额贷款企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企业法》、《有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1〕23号)、《有关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企业相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1〕137号)、《浙江省小额贷款企业监督管理暂行措施》(浙政办发〔2021〕1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市小额贷款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小额贷款企业,是指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置,不吸收公众存款,关键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适合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标准和目标
  第四条 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连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对小额贷款企业开展科学、审慎、适度监管,促进小额贷款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条 对小额贷款企业实施监管是为了促进小额贷款企业建立灵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风险,实现健康连续发展,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真正成为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含有可连续发展能力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
  第三章 监管体系
  第六条 根据县(市)区政府属地监管和市级部门联动监管相结合的标准,构建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纵横交叉的监管体系,对小额贷款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和关键监管,并充足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主动作用。
  第七条 市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企业监管部门,关键负担以下监管职责:
  (一)统筹计划全市小额贷款企业发展和布局,制订小额贷款企业市场准入、业务创新、监督管理、扶持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设置、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业务经营范围、注销等事项进行审批,对小额贷款企业开展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调剂拆借资金、发行私募债等融资活动进行审批,对小额贷款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
  (三)牵头会同市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等市级部门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准入资格进行联合会审;牵头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对小额贷款企业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四)建立和落实全市小额贷款企业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评制度;对全市小额贷款企业的现场检验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并依据实际情况开展关键检验工作;建立健全小额贷款企业专职监管职员作体系,抓好监管员队伍建设。
  (五)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小额贷款企业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及处理责任。
  (六)对全市小额贷款企业行业自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处理小额贷款企业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八)由市金融办推行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八条 人行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监测小额贷款企业的利率、资金流向,并关注金融风险情况;负责对小额贷款企业接入征信系统和银行风险共享系统的组织、管理、培训和审批等工作;会同市金融办组织开展小额贷款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第九条 宁波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正确报送小额贷款企业融资信息,并根据相关程序帮助处理小额贷款企业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条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企业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对小额贷款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并指导和监督小额贷款企业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据省市相关工作布署,负责对小额贷款企业进行专题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小额贷款企业风险防范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入加强管理,配置充实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力量,切实推行风险管理和处理职责。各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企业监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未设置金融办的县(市)区要明确详细部门负担日常监管责任,配置专职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金融办或小额贷款企业监管部门负担以下监管职责:
  (一)对小额贷款企业设置、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董事长和总经理任职等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审批;对小额贷款企业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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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