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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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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来源:未知作者: 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 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 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 倍)与 1953 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 倍)和 1982 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 倍)相比,相差无几。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 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 1953 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1958 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 1982 年。十二大以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废止, 1982 年颁布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 1982 年5月 14日起施行), 198 7 年土地征用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 1987 施行日期 1982 年5月 14日 1987 年1月1日 1988 年 12月 29日 1999 年1月1日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 3—6倍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 6— 10倍, 安置补助费每安置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 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年产值 10倍。每个安置人口,为年产值 4—6倍,最高不超过 15倍。两费经省级批准可提到 30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办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六届2次会议通过六届23次会议通过(198 7年)七届8次会议修正(198 9年)八届3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 年)九届 21次会议通过(2000 年)施行日期 1983 年7月 17日 1987 年1月 21日 1989 年3月 13日 1997 年7月 14日 2000 年6月 29日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 5--6 倍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 8--10 倍安置补助费该耕地平均年产值 2-3 倍,每亩最高不超过 10倍。平均年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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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