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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似的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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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类似的判定.doc商品类似的判定
商品相同或者类似 所谓商品相同是指商品的名称、性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例如,甲企业使用某个商标的商品是打印机,乙企业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也是打印机。商品是否相同的判断非常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
商品是否类似的具体判断参见本章中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要点”。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三、商品类似的判定及问题
    根据混淆说,类似商品的判断并不纯粹是关于商品自然客观属性的判断,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商标知名度、商标能否共存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为认定标准。根据法释[2002]32号文件,
类似商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另一类是相关公众容易混淆的商品,其中第二类情况的判定具有较大的弹性。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对类似商品的判定作了长篇的论述,是对混淆说的最好注释。④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类似商品的判断不是作商品物理属性的比较,而主要考虑商标能否共存;避免商品来源混淆是类似商品判断要坚持的基本原则,由于类似商品判断考虑了个案情况,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并非绝对和一成不变,基于不同的案情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关联商品尽管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往往被划定为非类似商品,但对此仍应置于类似商品框架下进行审查判断,只要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在法律上即构成类似商品。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类似商品认定的个案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年的判决也曾指出,“商品的关联程度是一个主观判断问题,商标越知名,商品被认定为有关联性的可能性就越大”。
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审结的金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昆明绿谷生物技术公司商标异议复审案中,(6)也认为应综合考虑在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同样是贯彻了混淆说理论。
    采混淆说判定商品是否类似,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比对商品的自然客观属性,即判断商品在《区分表》中是否位于类似群组,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如果是,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不是,则进入第二步,判断相关公众是否认为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如果是,也要判定为类似商品。按照混淆说,商品类似的认定除了要参考《区分表》,更要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能否共存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其判定的标准是混淆可能性,只要有混淆可能性,不是严格类似关系的商品也应判定为类似商品。
    应当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法框架下,混淆说能较好地实现保护在先商标权的立法目的,具有执法优势和相当的合理性。在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对在先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商标法》第28条和第13条。第28条是对普通商标的保护,第13条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适用《商标法》第28条时,在类似商品的认定上如果采混淆说,就具有较大的弹性,只要在先商标有保护的必要,则可以考虑在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从宽认定商品类似关系,即使是不在《区分表》的同一个类似群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也不尽相同,但只要是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商品,就可以认定商品类似。这种类似商品认定上的弹性,对保护在先商标意义重大,尤其对介于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所谓著名商标的保护,作用非常突出。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法框架下,采混淆说认定商品类似关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
    尽管如此,混淆说争议也很大。从学理上讲,采混淆说认定商品类似关系,确实是因果倒置。在实践中贯彻混淆说,个案中要考虑混淆可能性,商品是否类似的结论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结论不一,这就容易出现所谓个案问题,给执法实践造成很多困惑。例如,同样是鞋与衣服,在此案中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在彼案中却可能被认定为非类似商品。这种前后矛盾的司法个案容易破坏商标执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现在
  (一)行政解释
  1.《商标审理标准》。2005年12月,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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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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