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英 美 法 系 中 , 首 先 , 要 式 合
同 产 生 的 最 初 形 式 盖 印 契 约
已 近 废 止 , 而 且 保 险—合 同 显 然 存
在 约 因 , 如 果 适 用 盖 印 契 约 显 然
不 必 要 其 次 , 欺 诈 行 为 法 在 英 国
酬薰 ,
已 几 乎 完 全 废 止 虽 然 在 美 国 仍
广 泛 应 用 , 但 其 影 响 也 已 日 渐 衰
弱 。 在 美 国 各 州 , 欺 诈 行 为 法 所 适
用 的 几 例 合 同 中 唯 有 “ 不 在 一 年
内 履 行 的 合 同 ” 存 在 符 合 保 险 合
还是 。
同 的 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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