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弋江区财政局.xls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弋江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对不属于财政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范围的。
“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弋江区财政局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阳仔仔
  • 文件大小78 KB
  • 时间2021-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