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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失信惩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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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失信惩戒.doc浅议失信惩戒
浅议失信惩戒
摘要从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现实中的案例进行解析,可以 看出失信惩戒已经在我国实践中有所运用,但本案中的手段却存在不 足之处。目前失信惩戒在我国面临法律规定缺失、规制手段单一、配 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有必要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惩戒机制。
关键词失信惩戒行政指导诚信体系信用
随着社会发展,政府的职能逐渐转变,在这样的背景下,过去的 社会管理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社会管理创新这一议题 受到行政法学界的热烈探讨。实践中的执法部门目前在积极探索新的 管理手段,也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效果,但出现了法律却跟不上实践 部门的步伐,一些创新手段的合法性问题值得我们探讨。本文透过现 实中的案例,拟探讨一个目前我国研究较少的问题一一失信惩戒。
一、案情简介
江苏苏州汽车南站对面有一家名为“怡欣佳”的超市,因为经常 有顾客被少找钱而遭投诉。去年11月份,负责该辖区的彗门派出所 专门为这家小超市设置一块劝阻顾客前往该店购物的告示牌,告示牌 的内容如下:
“各位顾客、朋友们:苏州怡欣佳超市(迎春路456号)是一个 存在违法行为的黑超市,近一年来我派出所接到110报警无数,手段 均为收银员在找钱时,采用数钱手段,少找钱,为保护广大老百姓的 合法权益,友情提示各位顾客朋友不要来此购物。”该告示牌最后落 款为“彗门派出所”。
该告示牌被媒体称为黑店告示牌,被警方设置告示牌的“怡欣佳” 超市,生意明显萧条下去,经实地采访,记者在门口站了一刻钟,只 看到有一位顾客入店购买饮料。
本案中派出所的做法可算是一种“创新”的管理方式,通过设立
告示牌的方式警告公众,实质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失信惩戒,透 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进一步对我国行政管理中失信惩戒进行探讨。
二、法律角度探讨
本案中,派出所设立告示牌的行为比较创新,在法律上值得探讨。 探讨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一、派出所的行为是否合法。 二、派出所的行为在行政法上是何性质。
(一) 设立告示牌是否合法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律框架下,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其职 权。派出所设立告示牌的行为是否合法,首先取决于法律法规是否赋 予派出所此项权利。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 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的职责之一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 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该案中,该超市持续骗取顾客的金钱, 明显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派出所有权对其进行管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 抢夺、敲诈***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由于派出所无法取证,因此不能 对超市及经营者进行罚款或拘留,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派出所可以设立 公示牌进行“友情提醒”,但是派出所做出的行为是为了履行自身职 责,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撇除侵犯超市名誉的问题,从这 个意义上说派出所的行为并不违法。
(二) 设立告示牌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对设立公告牌的行为进行定性,可以让我们更好把握此类行为的 特征,方便与其他行为进行区别比较。派出所设立告示牌的行为,既 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表象,又具有行政处罚的实质,但严格来说,该 行为没有意思表示,不属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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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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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