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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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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第一篇: 借款合同纠纷 201X 借款合同纠纷 201X-3-6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甲为借款人, 乙为出借人, 借款数额为 5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 担保条款约定, 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 300 万元) ,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 1 、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 、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 、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 1 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 且签订了协议, 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 、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 550 万元, 扣除费用后得款 520 万元, 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 、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 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参考答案: 1 、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 、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 、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 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 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 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 、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 200 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 、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 、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 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 其财产由庚代管, 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庚追偿。来源: 互联网发布时间: 0 第二篇: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201X-06-05 15:5 2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确定管辖权时, 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 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 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 应如何确定呢?首先, 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 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 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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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