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员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的个别任免,旗人民政府各职能局局长的任免,由旗人民政府旗长提名,并提出任免理由和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 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由旗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并提出任免理由和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由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并提出任免理由和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凡提请人大常委会撤销职务的人员,分别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旗人民政府旗长、旗人民法院院长,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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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并附撤销的理由。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十五天将拟任免人员的简历、任免理由、考核材料以及其它需作说明的材料送交人大常委会,请求辞职的由本人向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须根据任命机关的要求到会作供职报告或提出施政打算。
第十四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多数成员对提请任命的人员有不同意见,提请机关可以重新提名,必要时,提请人或提请机关向主任会议介绍被任免人员的情况。
第五章 任免审议和表决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大常委会召开前一般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任前考察。考试的成绩和考察情况作为常委会依法任命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凡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在考核考察时要通知和邀请人大常委会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 任免案提出后至常委会会议审议期间,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被提名人重大问题的,提请人或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应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口头说明或暂缓提名。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提请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任免理由、介绍情况、听取意见、答复询问。
第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投票表决。
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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