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福田区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福田区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福田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认定总部企业是指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区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了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申请登记认证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福田,不改变其在福田的纳税义务。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五条由福田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组织专家评审、上报审批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提请区“1+3”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认定总部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及税务登记在福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负责一定区域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及服务、研发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三)依法纳税,年纳税总额达到区政府公布的纳税“百佳”企业纳税标准。
未能同时达到上述3个条件,但其本身(或母公司)在国内外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对区财政或GDP贡献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经区政府同意,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认定工作程序
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由福田政府在线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初步审核: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
(三)专家评审:由区总部经济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团,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综合评审,提交评审意见交区“1+3”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审核:由区“1+3”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五)社会公示:将通过区“1+3”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如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取消该企业的认定。
(六)认定结果公告:报经区政府批准后,通过福田政府在线正式对外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认定申报材料
第八条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
(二)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对本细则第一章第四条的承诺书原件;
(三)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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