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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处〉下载区〉在职职工下载区〉规章制度〉职工退休退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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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处〉下载区〉在职职工下载区〉规章制度〉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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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
科电发人字〔2005〕21号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3)141号文件、院(1986)科发干字0758号文件及国发(1993)85号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退休年龄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办理退休:
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
2、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且经过合同医院证明,及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合同医院证明,并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延长退休的范围
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5周岁。
1、直接承担并尚未完成的国家或院重点科研项目的;
2、直接指导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尚未结束的。
三、退休后的待遇
1、工作年限满35年,退休费比例按90%计发退休费;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费;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费;工作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0%退休费比例计发退休费。
2、退休费的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按北京市规定增加的职务补贴之和乘以退休费比例。
3、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休时均按100%发放。
四、高级专家退休后的待遇
高级专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且第1、2两条不得累加。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等、二等奖主要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特等成果奖主要获得者(集体奖中指主要作者或发明者,下同);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5%。
2、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四等、全国科学大会奖、以及中科院一等、二等成果奖获得者(71年院重大成果奖可等同与院科技进步二等奖,取前5名参加者);曾获得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对科学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
3、建国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并取得较显著成绩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五、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退休后的待遇
职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1、高级职员(五级职员及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满30年,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
2、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中央军委授予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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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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