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第十一条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发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由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控股且由多个发电企业组成的发电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也应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其它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也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三)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
第十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供电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十四条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同。
第十五条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内部的生产、基本建设、农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归口管理本企业以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组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会签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三)事故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信。
第十六条发、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车间、班纽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企业、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三级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指导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纽
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纽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许价等服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第二十条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四)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
第二^一条发供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
(四)有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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