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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何要“预防为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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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实施20年来首次大修,其中,网购消费者“懊悔权〞、商家欺诈行为“退一赔
三〞等亮点吸引了人们的目光。
  不过,笔者注意到,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实施20年来首次大修,其中,网购消费者“懊悔权〞、商家欺诈行为“退一赔
三〞等亮点吸引了人们的目光。
  不过,笔者注意到,业内人士普遍关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此次修改中并没有太多表达,不仅没有像一些人士建议的那样设立
专章,甚至未提到“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只是增加了一个条款:“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效劳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效劳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平安本卷须知和风险警示、售后效劳、民事责任等信息。〞而这样的要求,实际上以往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已屡次强调。
  此前,在
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也没有直接明确界定银行业消费者的权益种类,只是突出将“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
协调处置〞作为保护工作原那么。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曾表示,上述原那么是一种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由被动解决纠纷向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转化的有益尝试,是?指引?的主要创新点。
不直接规定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而把“预防为先〞作为第一位的原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缺乏有效的法律武器?并非如此。笔者认为,?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不单独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的?指引?没有明确列举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种类,并不是疏忽,而是表达了法治思维。
  预防为先,是因为现行法律
法规已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依据,只是由于理解偏差或执行不到位才造成权益受损,预防为先对严格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各领域消费者一样,
其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利。?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上述条款,均可直接或间
接地适用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因此,保护工作并不缺乏依据,缺乏的是对已有规那么的落实,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在执行力上下工夫,真正落实已有的规那么,预防侵权事件的发生
,也就是?指引?第三章所强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
  预
防为先,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坚持契约精神,对于已产生效力的金融合同,不可随意否认,因此,事前预防就是更为理性的选择。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实践中,金融纠纷多表现为合同纠纷,而在法律上,金融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
订立的合同后果应由自身承担,如果合同并无明确违法之处,很难强行推翻,这也成为当前许多金融维权案例陷入僵局的原因。因此,事前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因此,修改后的
消法唯一涉及金融效劳的条款,强调的就是要向消费者提供价款、费用、风险警示等关键信息。同样,?指引?第二章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效劳过程中以任何方
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效劳。金融
消费者掌握了这样的信息,就能够做好自我保护,防止权利受到侵害。
  预防为先,同样表达了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约束。预防,是双方的预防,金融消费者要学法用法,
防止上当受骗;金融机构也要完善规章制度,防止陷入诉讼索赔。有些金融消费者期待消法能够对金融机构的各种行为进行严厉约束,甚至对小额账户管理费这样的具体经营行为最好
也管起来,觉得这样才能表达“保护弱者〞。不过,法律管得过细,规定过于具体,将捆住金融机构手脚,造成遏制市场活力和金融创新的负面效果。还有人希望,一旦出现金融纠纷
,监管部门能“为民做主〞,直接作出裁决,替消费者撑腰。然而,现有的司法程序已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作出了安排,如仲裁与诉讼,一审与二审等等,监管部门难以给予法外“
照顾〞。所以,通过确定规那么、明确罚那么,预防侵权与诉讼的发生或许是更好的选择。这种方式未必没有力度,比方,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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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