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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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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落实,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泸县行政区域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的管理,纳入目标考核范畴。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 根据《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范围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原《独生子女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户籍在我县,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按每月夫妻双方总和为5元的标准,按月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奖励金,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

第六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实行专帐共同管理。县、镇财政分别设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专户。
第七条 按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独生子女人数,按年人均60元的奖励标准安排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预算。其中,省市两级财政承担年人均15元、县级财政承担年人均5元,其余40元由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资金补足。
第三章 部门职责和奖金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县镇两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奖励对象资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整理、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经费的预算安排、资金调度和决算。
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独生子女父母专项经费的发放。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列入相应的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
第十条 县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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