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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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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难点:



理解信用证的概念、性质与特点;
了解《UCP600》的相关规定,掌握信用证的收付程序;熟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学习目标: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定义与特点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方)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卖方提交规定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什么是信用证?
(进口方)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方)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


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L/C是一项自足文件
L/C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的特点
开证银行负第一付款责任
“UCP600”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凭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开证银行自己或授权另一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因而,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则成为信用证的主债务人,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即使进口人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UCP600”第4条中明确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该条款还进一步指出:“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保证,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
“UCP600”第5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于受益人履约的审查仅针对受益人交到银行的单据进行的,单据所代表的实物是否好则不是银行关心的问题。只要银行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进行审单,就算完成了其义务。如果进口人发现货物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
案例一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05年6月2日。到6月28日由美国花期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100万美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7月10日我方备货完毕后,此时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二
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L/C支付。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付,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案例三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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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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