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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监察工作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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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 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 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五)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其他应由监察机关 受理的申诉;
(六)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的学****总结、宣传和推 广有效的监察工作经验,改善监察的方式方法,提高监察效能;
(七) 配合校纪委制定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 施;
(八) 对监察对象在工作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等, 按照职责权限,作出处理,或者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监察建议、监察 决定;
(九) 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有关工作;
(十)完成校长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学校监察工作的重点:
(一) 考试、招生工作(校内各种国家级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 果、投诉举报“六公开”等);
(二) 人事工作(主要是人员聘用、专业职务评聘、工资晋升、 业务考核、评审、评估、评选、评奖,干部聘任等);
(三) 财务工作(各种收费项目、收支两条线规定、“小金库”、 办公经费、各项专项经费、预算安排与执行、专项资金项目和重大财 经事项的实施等);
(四) 基建、维修工作(基建工程及维修的招标手续、相关程序、 招标过程,合同执行项等);
(五) 大宗物资采购工作(教学设备、实验仪器、教材图书、办 公设备、医疗设备、药品耗材、学生宿舍家具和其它后勤服务性采购、 服务项目等招标和采购等);
(六) 产业、后勤工作(经营和管理活动、资产、“小金库”等);
(七) 科研经费管理(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等);
(八) 学生奖、贷、助、补、勤、减、免等工作(管理、发放等)。
第三章监察工作权限
第十条 学校监察机构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 政处分权。
第十一条学校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职能时的权限:
(一) 对重要、复杂的投诉,直接办理;对一般性的投诉,转由 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二) 直接办理的投诉,经初核后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 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按程序予以立案调查;
(三) 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必要时, 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有权对检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 询问;必要时,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 情况;
(二)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 报告;
(三)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 册及其他有关资料并进行查阅或复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权暂 扣、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册、资金、物 品和其他有关的材料;法律法规对某些文件资料有保密要求的,应当 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四) 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 作出解释和说明,并听取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就检查事项进行的申辩;
(五)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监察机构除责令有 关单位、部门或人员改正外,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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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