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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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3月9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零零零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
强,避免重复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
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
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条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国产品免检工作,并定期公布开展免检
产品类别目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免检条件及审定程序
第六条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 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 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 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下(含三次)监督检查均
为合格;
(五) 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产品免检申请,填写
产品免检申请,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
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予以审
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
规定的免检标志。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
获准免检的时间及有效期限。
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
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第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
订的,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和国爱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十四条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整
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
责任。
第十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依照用户,消费者对免
检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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