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与辞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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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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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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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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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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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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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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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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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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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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