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请销假程序,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假期包括:事假、病假、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
第二条 请销假以书面方式为主,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批后执行假期。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到党政办(社区)销假。
第三条 请假程序:
(一)科级干部、社区书记请事假的直接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
(二)街道机关各科室人员请事假1至3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审批;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1至3天的由社区书记审核,3天以上由社区书记审核后报主任审批。若遇主任不在时由书记审批。一天内可口头请假,但要告知党政办(社区)考勤人员做好出勤登记。
(三)请病假3天内按事假程序审批;3天以上的需持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休病假。
(四)因急事不能及时写假条的;事假满后确需继续请假的,请假人应第一时间向直接领导请假,事后按审批程序补写假条。
第四条 凡请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的按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第三条(一)、(二)款请假程序审批。
第五条 请假人应在请假前安排处理好自己手头上的工作,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并在事前向领导汇报工作处理或交接情况。请假人未经准假而不到单位上班的;擅自超假,无故超假的;假期满后需续假,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均以旷工处理。敏感时期和特殊时期不准请假,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六条对无故迟到早退,屡教屡犯;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脱岗空岗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街居干部请假及工作时间临时外出同时执行去向报告制度,党政办(社区)要建立外出(休假)登记表,做好出勤登记备案。社区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出勤登记表加盖公章报街道党政办。
第八条 街道纪工委、组织科要加强督导检查,适时公布督查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此前与此相关的规定同时作废。
2014年11月20日
矿市街道工作人员请假申报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假 种
事假□病假□年休假□
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
天 数
起止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请 假
事 由
申请人:
社区书记
意 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审 批
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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