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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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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航行货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内河船舶及其航运公司。第三条长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国际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各分支海事局及其所属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局登记船舶的源头管理工作。第四条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的船籍港管理形象。第二章船舶入籍控制第五条实施新建或改建船舶报备制度。新建或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建造厂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第六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严格控制,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第七条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临时国籍证书。申请正式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国籍证书。第八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属于黑名单或重点跟踪船舶的,应对该船的船舶安全状况和船舶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验船质量问题的暂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报长江海事局,如该船舶不在本地,可委托船舶所在当地海事机构协助检查。第九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检验发证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第三章船舶安全信息数据库第十条长江海事局应制定船籍港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标准,并具体负责建立本辖区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数据库。第十一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建立本局登记船舶安全管理数据库,掌握相关船舶、航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数据库应包含航运公司、船舶基本数据、公司体系、登记、安全检查、事故、黑名单及重点跟踪船舶及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第十三条各分支海事局应充分利用安全管理数据库,加强对船公司和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第四章安全信息报备和分析第十四条各分支海事局应督促各航运公司在每年12月上旬,将公司及船舶当年的安全管理的总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报备。第十五条各分海事局应督促航运公司应及时将下列情况船籍港登记机关报告:(一)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岗位及人员配备发生变化;(二)船舶事故、重大安检缺陷、船舶滞留等重大事件;(三)其它需要报告的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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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