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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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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食餐罚〔2019〕6号第壹页共肆页当事人:南宁市邕宁区朝阳中学地址:南宁市邕宁区光明路12号资质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12450**********XR法定代表人:梁德先性别:男违法事实:现查明,2018年10月11日,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光明路12号的南宁市邕宁区朝阳中学食堂,在你校食堂主管玉**的陪同下按有关操作规程随机抽取了该校食堂厨房内的豆芽(购进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抽样后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10月11日将抽样样品送至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我局2018年11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被抽检豆芽4-***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截止2018年11月23日,即七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对该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视为你单位认同检验结果。经调查查明,2018年10月11日你单位食堂共购进**千克豆芽,其中向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食餐罚〔2019〕,当天用该批次豆芽(剩余**千克)制作了一道菜品,即素炒豆芽,素炒豆芽的销售额为480元(480份×1元/份)。所有菜品已于当天全部售出,无剩余。因此该校使用当天豆芽的违法所得额为人民币480元。相关证据: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印证:1、2018年10月11日对南宁市邕宁区朝阳中学作出的《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各壹份;2、2018年11月14日对南宁市邕宁区朝阳中学作出的《现场检查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各壹份;3、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0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1811180)原件壹份;4、南宁市邕宁区朝阳中学法定代表人梁德先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壹份,委托人梁德先,被委托人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2018年11月20日对南宁市邕宁区朝阳中学食堂主管玉**作出的询问(调查)笔录壹份;6、由当事人提供的南宁市邕宁区朝阳中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覃**、黄**等17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各壹份;7、由当事人提供的南宁市邕宁区朝阳中学2018年10月11日的“南宁市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与进货验收台账”复印件贰页;8、由当事人提供的南宁市邕宁区朝阳中学与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无公害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邕宁区朝阳中学学生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邕)食药监食餐罚〔2019〕6号接上页第叁页共肆页食堂食品供货协议书》复印件、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无公害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108664844****)复印件、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无公害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复印件各壹份;9、当事人提供的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无公害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供货证明”壹份;10、当事人提供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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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