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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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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南市监食处字〔2019〕1号当事人:钦南区冯记生烧腊快餐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7026002690321-1住所(住址):钦州市钦南区鸿泰社区居委会板岭村2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李婷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2019年1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你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店正常营业,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冯永昌、邓李婷、冯永彬、钟伟丽、冯永强、徐光远等六人均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南食药监食当罚〔2019〕11号)一份,对你店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3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给予你店警告并责令改正的内容进行复查,发现你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冯永昌、邓李婷、冯永彬、钟伟丽、冯永强、徐光远等六人仍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经调查证实,2019年1月1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整改起至2019年3月26日复查期间,现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冯永昌等六人均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你店合伙人冯永昌提供的合格健康证明材料,时间显示已超出我局复查期限,根据对冯永昌制作的询问笔录和执法人员检查材料,你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情况属实。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钦州市钦南区冯生记烧腊快餐店”的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3、《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授权委托书》各一份;合伙人冯永昌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邓李婷的真实身份及授权委托关系;,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钦州市钦南区冯生记烧腊快餐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主体资格、经营营目;。8、合伙人冯永昌提供合格健康证明材料,时间显示已超出复查期限,证明材料无效。你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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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