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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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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南市监处字〔2020〕15号当事人:梁小兰住址:钦州市钦南区金中街***号***室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钦州市钦南区金中街***号***室2019年11月27日,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的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大行动中,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责对位于钦州市河东区扬帆大道北11号东方豪庭1-701室的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辽宁籍巨泽庆、周厚来、张桂兰(女)、周青(女),成都籍杨怡飞、段鹏辉在此出租房内居住,在他们居住的房间内发现记载涉嫌传销资料和书籍一批,涉嫌传销的手机7台,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传销的资料及手机进行了查扣,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经过对上述人员***,该伙人员为传销人员,经核查,该出租屋的产权人是刘功富、梁小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禁止条例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培训场所,2019年11月28日,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1日始至2019年11月27日案发期间,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将房产钦州市东方豪庭小区南1-701号房屋出租,与承租人周贵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房屋出租后,居住人员巨泽庆、周厚来、张桂兰、周青、杨怡飞、段鹏辉等七人利用“资本运作”、“北部湾开发”等传销理念,进行传销洗脑、培训。经核算,当事人收取租金共29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培训场所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1份(计3页)和传销人员登记表1份(计1页),现场拍摄的相片4张,证明了居住在东方豪庭南1-701房出租屋人员巨泽庆、周厚来、张桂兰、周青、杨怡飞、段鹏辉等七人利用该出租屋进行传销培训洗脑的事实。《询问(调查)笔录》1份(计3页),证明蒋波涛利用钦州市东方豪庭南1-701室这间房屋伙同巨泽庆、周厚来等七人进行传销培训洗脑的事实。《询问(调查)笔录》1份(计3页),证明蒋波涛利用钦州市东方豪庭南1-701室这间房屋伙同蒋波涛、周厚来等七人进行传销培训洗脑的事实。《询问(调查)笔录》1份(计3页),证明蒋波涛利用钦州市东方豪庭南1-701室这间房屋伙同巨泽庆、蒋波涛等七人进行传销培训洗脑的事实。《询问(调查)笔录》1份(计3页),证明杨怡飞利用钦州市东方豪庭南1-701室这间房屋伙同巨泽庆、周厚来等七人进行传销培训洗脑的事实。(女)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计3页),证明张桂兰(女)利用钦州市东方豪庭南1-701室这间房屋伙同巨泽庆、周厚来等七人进行传销培训洗脑的事实。《询问(调查)笔录》1份(计3页),证明段鹏辉利用钦州市东方豪庭南1-701室这间房屋伙同巨泽庆、周厚来等七人进行传销培训洗脑的事实。(女)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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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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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