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 GMP 认证 1、 GMP 认证是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行业的体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2 、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按质量认证的责任不同,可分为自我认证、使用方认证、第三方认证。按认证内容不同,可分为质量认证、体系认证、安全认证。药品关系人命安危, 因此药品认证属于安全认证,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认证。 3、 GMP 是一部体现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新概念的国际 GMP , 其特点体现在它是结合 ISO9000~9004 标准系列修改而成的标准。而在国外有些国家执行着美国 FDA 认证的标准, 我国也有些单位通过了美国 FDA 认证。 4 、国际认证的意义本身就是不仅要加强药厂内部诸多质量因素的过程控制, 也要对药厂外部关键质量因素有所控制。如配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仪器设备以及建筑材料的质量采取控制措施。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代表国家对药品独立地进行第三方公正评价的 GMP 认证机构, 其代码 C12 。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优先采购、使用推荐、优先受理新药药品申请。迄至 1998 年6月 31 日末取得认证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再受理新药生产的申请。 6、 GMP 认证是集软件、硬件、安全、卫生、环保于一身的强制性认证,那么它就必须建立和运行着科学的、公认的国际管理体系, 要请有资历的第二方( 咨询机构) 汇同本企业专家进行整体策划、评估, 制订出适合本企业( 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范的质量管理手册及作业指导书, 在学习、培训、运转的不断修正过程中, 再来申请 GMP 认证才是每个药业人明智的选择。职责与权限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 GMP 认证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 医药局认证中心") 承办药品 GMP 认证的具体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GMP 认证申报资料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1、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并按《药品 GMP 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2、认证申请资料经局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 转交局认证中心。 3、局认证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4、局认证中心应在申请资料接到之日起 2O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1 、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检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在资料审查中发现并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 2 、医药局认证中心负责将现场检查通知书发至被检查单位,并抄送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局安全监管司。 3 、检查组一般不超过 3 人,检查组成员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 GMP 检查员。在检查组组成时, 检查员应回避本辖区药品 GMP 认证的检查工作。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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