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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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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内) 操作规范
一、审批要件
(一) 项目名称、性质、编号项目
项目名称: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内)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0**********
实施编码:45130200000000078093630000**********
(二) 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 经过检疫:
(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 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 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 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 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 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 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 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 运。
(三)实施权限: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 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植物 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 令第4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 26号修改)、 《关于做好全区林业系统扩权强县接收审批权工作的通知》 (桂林规发〔2012〕11号),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 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 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 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二、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 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 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 单位申请检疫。
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植物检疫证书及签证管理办
法(试行)》(桂林发〔2011〕91号)第七条:省内《证书》 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出省《证书》由自治区森林 植物检疫机构及其委托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
四、《关于做好全区林业系统扩权强县接收审批权工作
的通知》(桂林规发〔2012〕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 物检疫站关于下放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林业)的方案” ,第
五条“二、委托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为“受委托的设区 市、县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省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的签发’”。
(自治区森检机构核发省内、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市级 森检机构核发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受自治区委托核发出省植 物检疫证书;县级森检机构核发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受自治 区委托核发出省植物检疫证书)。
(四) 法定实施主体:
自治区、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五) 实际实施主体:
自治区、市、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
(六) 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 重要说明注意事项: 无。
(八) 数虽限制: 无数H:限制。
二、审批告知
(一) 受理地点
来宾市兴宾区城南新区区府大楼东附一楼兴宾区政务
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二) 窗口职责: 收件,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
证。
(三) 工作流程图: 详见附件3
(四) 法定时限及依据:
法定时限:20日(换算为15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7月
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 26号修改)第十八条“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告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时 间)。
三、裁虽准则
(一) 前置条件:无
(二) 必要条件: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994年
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 局第26号修改)第十七条规定:调运检疫时,森林植物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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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秋江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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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