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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4 批准文号 字( )第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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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附表14 批准文号: 字( )第号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
(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14—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登记号): 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医疗机构名称:按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填写。医疗机构开业日期:指登记机关最早核准登记开业的时间。
3、附表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只填写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无法定代表人。
7、附表14-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14-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4-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4-1 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14-4-1 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14-4-1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2“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
-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
-4-2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
-4 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附表14—1—2
填表说明
-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6 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6 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
-6 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
-6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房,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
-6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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