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公司组织活动摔伤是否是工伤
【基本案情】
靳某丽系深圳海某王公司的员工。 2014年4月26日上
午其参加公司组织的外出旅游集体活动,在惠州大亚湾碧海 湾景区骑自行车时不慎摔倒,造成肝脏破裂 ,后送入惠州市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惠亚医院治疗。 2014年9月28日,
靳某丽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认为靳某丽是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因旅游 活动与工作无关,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因此其意外伤害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2014年11月3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
《工伤认定书》,认定靳某丽于 2014年4月26日在大亚湾
碧海湾景区受伤,其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 条第(一)项的规定,属工伤。
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深圳福田区法院认为,对靳某丽是公司的员工及 2014
年4月26日在大亚湾碧海湾景区受伤的事实,当事人均无 异议,且有劳动合同、疾病证明书、人身保险给(赔)付呈 批表等相关证据可予证实,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靳某丽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最局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第(二)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
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本案中,靳某丽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社 保部门认定其情形属工伤,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 予以支持。公司主张靳某丽是利用其积假参加活动,且旅游 与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认为该主张没有法律依 据,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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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 审判决书及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公司的上诉理 由如下:
1、公司在2014年4月25日,为奖励员工的积极性, 组织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且有积假的员工进行旅游活动,该 旅游活动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并不具有强制性,与工作内 容没有任何关系。
2、员工靳某丽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没有一年,且没 有积假,在其要求下允许其参加旅游活动。靳某丽在参加旅 游活动中,因骑自行车摔倒受伤,造成肝脏破裂。其受伤并 非在工作场所,也非在工作时间,更非因为工作原因。
【社保部门意见】
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答辩称,靳某丽系公司职
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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