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协议中的“反向通知”
一、反向通知的涵义
(一)反向通知的一般涵义
关于反向通知的一般涵义,在美洲自由贸易区合作协议(FreeTradeAreaoftheAmericas,简称FTAA)及WTO相关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农产品协议》、《反补贴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均有所涉及。
在美洲自由贸易区2021年7月3日达成的区域合作协议中有关农产品的协议中对反向通知进行了规定,其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与WTO协议规定是一致的。
:在开始农产品关税减让谈判前,各成员方有权进行反向通知,针对那些会影响已经实施的关税措施以及那些被其他成员方视为是非关税壁垒和那些被认为与非关税壁垒有同等作用的措施,如SPS措施、贸易技术壁垒之类会扭曲或会造成成员之间不公正贸易的措施,如果它们与已建立的多边性规则及义务不一致的话。
成员方有权针对其他成员方所实施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做出反向通知,后者将在不迟于14天的时间表内回复该反向通知。
该协议还规定了处理反向通知的机制:处理这些措施的方法将在谈判进程中加以明确。一旦FTAA建立,将有一个新型的反向通知机制以及处理程序。
可以看出该协议并未对反向通知进行详细的规定,只从总体上进行了构建,具体的实施细则还要留待成员方在谈判中及以后加以细化。
而在WTO协议中就有相对较细致的规定,但是鉴于WTO协议中没有关于反向通知这一程序方面术语的明确定义,故仍然需要对协议其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
(二)反向通知在WTO协议中的涵义
在WTO协议中涉及反向通知的条文主要有: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农产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TheWTO(TM)UnderstandingonArticleXVⅡ)关于国营贸易:第4条规定反向通知的程序和做法
GATT规则向成员国施加了两项有关国营贸易企业(StateTradingpany)的义务。首先,该规则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应当在商业让与(mercialConsiderations)基础上从事经营活动;其次,为确保成员国国内国营企业进出口产品的透明度,他们要求各成员国向WTO秘书处通知其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本第17条第4段要求所有WTO成员国对其境内的国营贸易企业的法律规定是WTO法律文本中“反向通知”内容的重要体现,其所界定的国营贸易企业为:政府与非政府企业,包括其市场营销部,这一企业因为得到宪法或法规的授权而享有独断或特殊的经营权,并有权行使专有权利在市场上进行购买或销售,从而对其所在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及方向产生影响。该法律所规定的成员国对其国营贸易企业的通知义务及“反向通知”的权利的主要内容有:
1)通知义务
:
首先,无论WTO成员国国内是否有国营贸易企业,其均应由WTO递交一份说明书,履行其通知义务,在成员国国内没有国营企业的情形下,其应向WTO说明这一情况,如果这一企业在规定的通知期间没有从事任何进出口活动,该成员亦应填具表格,向WTO通报该事实。
其次,这一通知义务不适用于供政府部门直接使用或最终由政府部门消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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