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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协议中的“反向通知”(1)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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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向通知的涵义
(一)反向通知的一般涵义关于反向通知的一般涵义,在美洲自由贸易区合作协议(FreeTradeAreaoftheAmericas,简称FTAA)及WTO相关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农产品协议》、《反补贴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均有所涉及。在美洲自由贸易区2001年7月3日达成的区域合作协议中有关农产品的协议中对反向通知进行了规定,其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与WTO协议规定是一致的。
:在开始农产品关税减让谈判前,各成员方有权进行反向通知,针对那些会影响已经实施的关税措施以及那些被其他成员方视为是非关税壁垒和那些被认为与非关税壁垒有同等作用的措施,如SPS措施、贸易技术壁垒之类会扭曲或会造成成员之间不公正贸易的措施,如果它们与已建立的多边性规则及义务不一致的话。成员方有权针对其他成员方所实施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做出反向通知,后者将在不迟于14天的时间表内回复该反向通知。
该协议还规定了处理反向通知的机制:处理这些措施的方法将在谈判进程中加以明确。一旦FTAA建立,将有一个新型的反向通知机制以及处理程序。
可以看出该协议并未对反向通知进行详细的规定,只从总体上进行了构建,具体的实施细则还要留待成员方在谈判中及以后加以细化。而在WTO协议中就有相对较细致的规定,但是鉴于WTO协议中没有关于反向通知这一程序方面术语的明确定义,故仍然需要对协议其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分析。
(二)反向通知在WTO协议中的涵义在WTO协议中涉及反向通知的条文主要有: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农产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纺织品与服装协定》。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解释第17条的谅解》(TheWTO(TM)UnderstandingonArticleXVⅡ)关于国营贸易:第4条规定反向通知的程序和做法GATT规则向成员国施加了两项有关国营贸易企业(StateTradingCompany)的义务。
首先,该规则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应当在商业让与(CommercialConsiderations)基础上从事经营活动;其次,为确保成员国国内国营企业进出口产品的透明度,他们要求各成员国向WTO秘书处通知其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本第17条第4段要求所有WTO成员国对其境内的国营贸易企业的法律规定是WTO法律文本中“反向通知”内容的重要体现,其所界定的国营贸易企业为:政府与非政府企业,包括其市场营销部,这一企业因为得到宪法或法规的授权而享有独断或特殊的经营权,并有权行使专有权利在市场上进行购买或销售,从而对其所在国的进出口贸易额及方向产生影响。
该法律所规定的成员国对其国营贸易企业的通知义务及“反向通知”的权利的主要内容有:
1):首先,无论WTO成员国国内是否有国营贸易企业,其均应由WTO递交一份说明书,履行其通知义务,在成员国国内没有国营企业的情形下,其应向WTO说明这一情况,如果这一企业在规定的通知期间没有从事任何进出口活动,该成员亦应填具表格,向WTO通报该事实。其次,这一通知义务不适用于供政府部门直接使用或最终由政府部门消费的进口产品,亦不适用于国营贸易企业自身使用的进口产品,或者进口的目的用于再销售以及用于生产供销售的原材料。
最后,设立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提供有关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以及他们对国际贸易活动所造成的影响的信息。:成员方应向WTO通知的内容包括:.、:成员国每年均应履行一次通知义务,并应在三年一个轮回的基础上履行这一义务。
在这三年中的第一年,也就是所谓的“最初和完全”的通知应包括对成员国国内贸易活动的完整的描述。在接下来的两年里,成员国应向WTO汇报其国内所发生的与先前年度通知内容有所变化的情况。
即使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成员国亦应向WTO汇报这一事实。
2),有权做出“反向通知”。,则其向WTO所递交的书面的实质内容,亦可被视为“反向通知”,代表货物贸易理事会审议通知和反向通知。
按照此理,并在不损害第17条第4款(C)项的情况下,货物3贸易理事会可就通知是否适当和是否需要提供进一步信息提出建议。工作组还应按照收到的通知,审议上述国营贸易问卷是否适当及根据第1款作出的国营贸易通知的范围是否适当、它还应制定一份例示清单,表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类型,及这些企业从事的可能与第17条的目的有关的活动类型。
各方理解,秘书处将向工作组提供一份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与国际贸易关系的总体背景文件。工作组的成员资格应向所有表示愿意在其中任职的成员开放。
工作组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召开会议,此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作组应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
2.《农产品协议》(AgreementonAgriculture)《农产品协议》第一次将农产品置于中心位置,并成功地将世界范围内的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引向正轨,“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业市场上的种种限制和扭曲现象”。在《农产品协议》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中提及了反向通知措施的使用。
其遵循了与其他WTO协议相一致的规定。然而《农产品协议》本身提供了特定的机制,使各成员方可以表明他们将无追索权(WithoutRecourse)地使用更为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的主张。
在这一方面农业委员会的审议程序本身提供了一个讨论性的论坛,并且协议自身也允许所有成员方询问包括委员会议程讨论所有议题的规定。同时《农产品协议》还规定了一个反向通知条款。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亦允许成员方请求主席参与调解可能产生的争端。但是由委员会参与的解决措施将不影响成员方在任何时候寻求正式的争端解决措施。
因此,可以看出反向通知是作为WTO协议项下的争端解决方式的程序性规定。3.《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反补贴问题与农产品是紧密相连的。
在出口竞争方面,要求大力削减“对出口的直接财政援助和各种补贴”。在国内支持方面,要求降低包括价格支持、直接补贴、营销费用优待等,“以减少最大贸易扭曲,增加市场导向性”。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了政府必须做的工作,其中的一般工作之一为:各成员方必须通知WTO所有被保留的补贴,并尽快提供有关补贴形式、补贴率、拟通过补贴实现的政策目标、补贴期限和统计数据等情况,以便其他成员评估补贴对贸易产生的影响。若有关成员方未进行通知,甚至在得到提醒后也不打算通知WTO其补贴情况时,其他成员可对该成员的补贴情况进行反向通知(即举报)。
4.《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规定任何成员均有权就GATT1994的正当理由或就可能未根据本条规定进行通知的任何限制向纺织品监督机构(TextileMonitoringBody,简称TMB)做出反向通知,供其参考。任何成员可根据GATT1994的有关规定或WTO有关机构的程序对此类通知采取行动。
各成员应将第1款所指的、对本协定的执行有影响的措施通知TMB。如此类措施已向WTO其他机构做出通知,则提供关于原通知的概要即可满足本款的要求。
任何成员均可向TMB做出反向通知。
二、反向通知的目标与必要性通知与反向通知制度在WTO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乃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协议中,不能构成各成员方基础性、实体性的义务,也不是协议中各国目光的焦点。但在WTO有关协议过去的执行的经验和协议中有关通知或反向通知的规定表明:如果希望WTO有关的重要原则(如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及有关重要制度(贸易评审制度)得到切实的执行,这一程序性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透明度等基本的贸易原则。有关协议中规定了成员方的通知与公布其国内相关法规、措施的义务。
但是要求各国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完全自觉、充分地履行此义务是较困难的。为此,WTO协议中规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与制度。
反向通知正是充分利用了各成员国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为弥补通知制度的不足,强化程序性措施。完善通知体系,堵塞程序上的遗漏而产生的。
,由它来执行评审工作,包括接受通知与反向通知。工作组还应写出一个解析表来说明政府与这类单位之间关系的种类,以及这类单位从事的与第17条有关的活动情况。
货物贸易理事会据此工作组的评审,在无损第17条第4款(C)项条件下,得对这些通知与报告是否充分以及是否需要加以补报。WTO秘书处通过工作组,提供一个政府专控产品贸易单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营运情况的总背景报告。
而反向通知制度正可以提供上述机构所需的信息,是其重要来源。因此,反向通知制度是此类工作组、委员会及WTO秘书处完成其设立与工作目标的重要凭仗之一。
《农产品协议》中,协议为各成员方提供了一种不需要诉诸DSB的非正式争端解决方式,这种方式是农业委员会的审议程序主要是通过通知与反向通知为各国的相关争议提供了一个讨论与磋商的场所。此外,农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允许成员方要求委员会主席对它们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但这一方式不影响成员方寻求正式的方式争端解决。
(二)(TradePolicyReviewSystem,简称TPRS)作为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其目的在于:审核各成员方贸易政策与实际做法对整个WTO贸易体制的影响并通过透明性有助于改进对WTO规则的遵守。在评审过程中,各成员方政府自己提交报告,同时WTO秘书处也出具一份报告。
因此,建立在通知制度上的反向通知所提及的信息及WTO有关机构因采取此措施而获得信息,将成为WTO贸易评审机制的根据之一。所以,通知与反向通知制度为畅通信息渠道,弥补程序上的遗漏,捕捉审查视线的死角提供了有力的工具,其最终目标之一是完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提高贸易评审的有效性。
,相互间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每个成员方都必须平等地对待与其它成员方的贸易,即要求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以平等待遇。
为了使此原则得到落实,仅依靠各成员方对本国的贸易措施与法规自觉的公布或通知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各国在利益的差别与驱使下不能自觉地充分地履行这一义务,实现公平的贸易环境。
而WTO有关的职能机构的察觉能力是有限的。所以,依靠其他成员方的敏锐的察觉与监督能力,以弥补WTO有关的职能机构的察觉能力的不足。
再由WTO有关机构采取下一步的措施。这是使非歧视原则实现的有效途径之一。
,其含义是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关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政策的现行协议都必须公布,都必须使其他成员方与WTO有关机构能够知晓。因此,通知与反向通知制度也是实现透明度原则的有效手段。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等规范影响国际贸易公平竞争措施的协议中,通过通知与反向通知制度,实现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使不当的国内贸易措施得以消除或纠正,维护国际贸易中公平的竞争环境,使WTO协议中针对出口贸易而确立的基本原则得到切实的执行,这正是反向通知的终极目标之一。【参考文献】赵维田著:《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版曹建明、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索必成、胡盈之译:《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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