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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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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劳 务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xxx公司
xxx公司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项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本公司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贯彻实施《局劳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等劳务用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具有相应法定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劳务人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以各种形式招用并与其签订劳劳动合同的劳动人员;劳务工程款是指应支付给提供劳务分包的企业在本项目中的劳务工程费用;劳务人员工资是指为本工程提供劳务分包的企业,支付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公司劳务分包管理由商务部归口负责。法律事务部、工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安全部和各项目经理部履行相关职责。
合格的劳务分包商,必须是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劳务第五条
资质的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六条 各项目部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考核,并向商务部推荐新的合格劳务分包,商务部组织工程部、财务部、安全部等部门对劳务企业的资质进行核查, 主要查看劳务分包的企业简介、工程业绩资料(含实地考察)、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认可证、特种作业许可证、企业财务状况、施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及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商务部负责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
第七条 商务部组织对合格劳务分包企业的年检,每年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素质、施工能力、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文明、工资支付及信誉进行评价、考核,考核期内将全部名单发放到各项目进行公示,广泛收集意见,考核结束后将考核不合格的队伍从合格劳务分包商花名册中删除。
第八条 商务部负责建立公司劳务分包队伍黑名单,凡在与各项目部合作过程中发生经常扯皮、不服从管理、恶意讨薪等情况的劳务分包公司,均列入黑名单,并上报局劳务管理服务中心。
第九条 商务部将合格劳务分包商花名册及劳务分包黑名单等企业信息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布,供各项目部选择使用。
第十条 商务部负责到施工现场检查劳务合同签订及备案情况,劳务管理人员、劳务人员花名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落实情况。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劳务用工项目部提出,商务部指导、监督劳务分包队伍的确定。对重点及较大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3,5家劳务分包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质量信誉好、价格合理、有竞争力的劳务分包企业。所选择的劳务分包必须是公司合格劳务分包名册中的,公司黑名单上的劳务队伍严禁使用。招投标资料及定标记录在项目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确定后,由公司与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项目经理部先组织人员评审,公司商务部组织法律事务室、财务部等有关人员进行会审,最终经主管领导批准,公司商务部负责保存分包合同副本及其审批记录,合同正本保存在公司财务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项目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详尽地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计取劳保费用、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项目部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提供规范用工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国家、当地政府部门的法规、政策,依法进行施工和用工管理,不搞挂靠,不使用小包队伍和未培训的社会闲散人员。劳务工人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持证率达到100%。依法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务工发放劳动工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拖欠劳务工资。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凡是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公布中标结果前,项目部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人工成本测算分析,防止低于人工成本的恶性竞争。劳务工程合同不能低于劳务成本价,以防给工程施工带来质量、进度等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第四章: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人员5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人以下的,必须至少设置一名兼职劳务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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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