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199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经修改后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重新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防空(抗震)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化学事故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四)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七)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发化学事故通报。
第六条重点区域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县民防办指导下,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人员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化学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重点区域由市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七条市人民防空(抗震)委员会下设水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海监和港航监督部门按分管区域负责。
港务、打涝、海运、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水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防空(抗震)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化工、医药、冶金、纺织、轻工、二轻、物资、公用、交运,铁路、高化、金山石化等部门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部门人防(抗震)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并予以检查落实;
(二)制定本系统预防化学事故的制度和技术措施,指导所属单位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化学事故自救,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
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