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
促进本单位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本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
第九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
职能分工,履行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立项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立项按照《教育部直属本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办法(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
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对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
制度。
第十一条新建校舍项目原则上应履行以下立项程序:
实行审批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部门根据本单位批准
的建设计划,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估
算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
制),并经本单位(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建设项目资金、用地范围及相关专业和部门等的审批手续;
(三)委托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四)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
(五)实行备案制度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部门根据本单位批准的建设计划,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修缮、改扩建以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一般应履行第一条第(一)、(四)款的审批手续。其中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列入建设计划;本单位自筹资金项目由本单位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立项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实施。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设计
第十四条方案设计
(一)设计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的批复和实际需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协调用户提出工程项目的功能需求,报请本单位批准后,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将功能需求转化为设计条件。
(二)设计方案
项目实施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设计方案;对于重大项目和标志性建筑,经本单位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通过邀请竞赛确定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
(一)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实施部门组织开展地质勘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
(二)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初步设计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根据修改意见和技术要求完善初步设计,并得到最终确认。
(三)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纳的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书面回复,并由项目实施部门及时向用户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四)履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获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
根据项目需要,项目实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履行审查程序,获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五章建设项目的施工
第十七条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一)项目实施部门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新建校舍的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落实施工管理的业主代表。
(三)开展新建校舍的定位放线,并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
(四)审核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机构;组织监理单位审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本单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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