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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莫让无效合同牵住了你的“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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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莫让无效合同牵住了你的“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签订合同成了作为市场主体的人们必须做而且经常接触的事情。在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人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表现得更加谨慎,即便如此,因签订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还是越来越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当事人签订合同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其中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就是“无效合同”。签订了合同,就应受合同的约束吗
?非也,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无效合同”,那么合同对于他们是无约束力的。
视点:涉及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案例:家做货物运输生意的王某雇用了年仅26岁的男青年李某为其做长途运输,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载明:李某为王某押送货物,负责在途中看管货物防止丢失,月工资1000元,另定在途中本人要注意安全,出现意外伤害后果自负。李某当时感到工作也合适,并且也没什么危险就签订了协议,2004年10月,在向长春押送货物中,李某由于在货车后厢上被急转弯的货车甩了下来,造成腿部、手臂骨折,经医院鉴定为轻伤,但车主王某对李某的医疗费拒绝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王某系货运的车主,对雇佣的工人的损害理应赔偿,王、李所立协议中的关于出现意外后果自负一款显失公平。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属无效条款,没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故王某应对李某予以赔偿。
视点:违反有关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案例:小张刚刚大学毕业,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经面试被录用后,与该企业签订了试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月薪600元,试用期满月薪1000元,在第9个月时,单位以表现不佳为名炒了他的“鱿鱼”。小张十分无奈。
据市内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姓周的律师介绍: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能确定试用期,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目前不少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订立所谓的“试用合同”或“协议书”属无效合同。聘用合同虽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所订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部门的政策,凡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违反有关规定的合同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视点:租赁物不合要求,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案例:某公司为了存放货物租用了刘某所属的空厂房,双方签订了租用协议,约定年租金2万元,租期两年,并已付租金2万,在协议前,双方一起查看了库房的自然情况,当时公司的主管负责人李某说:地势比较低,易进水,门口的排水沟易充水损坏,但当时也未提出异议,2002年8月,天突然下场大雨,库房右边墙明显下陷,公司当即采取了补救措施。几天后,公司感到此库房不能再使用,否则容易造成房库坍塌,给人员及货物造成意外损失,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协议时,李某以已签协议,不同意解除合同。
对此太和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该公司租用的库房,不符合安全的要求,公司申请解除合同予以支持,《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视点:商家在销售过程中的“霸王条款”属无效条款
案例:某百货商店进行促销的货物甩卖活动,柜台上标明由于清仓低价出卖一批存货,大都是服装之类的物品,2004年10月,王女士带女儿在柜台前经挑选共花去120元买了一套羽绒服,但回去后发现衣袖和衣服主体连接处开线并有露毛,就返回到了柜台前要求服务员退换,但服务员指着柜台前的一张纸说,我们事先已明示,货已售出,概不退换,王某无奈,找到了主管领导,但问题仍没解决。
对此问题,商店应负责退换商品,因为商店作为出卖方理应尽到保证货物质量的义务,对不合格的商品应负责退换,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该商店出示的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公示应属无效,即所谓的霸王条款。
以上几个案例,只是民事审判中几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总之,只要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无效,合同也应终止履行。对未履行的无效合同,终止履行一般就已足够,而对于已经开始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除终止履行外,还可能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签订服务年限合同等同附条件买卖员工辞职单位收房没错
以案说法
合同期还没结束,佛山的区先生就提出辞职。公司要求他退还已经取得房产证的房子,而理由则是双方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区先生质疑,这种条款是不是对自己自由择业的限制?
区先生原是佛山市某机械公司的职员,他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从1997年10月28日起,他需在该单位服务满10年才能以优惠价格购买属于单位所有、位于禅城区司马坊的住房。如果服务期间他离开该公司,单位有权收回房屋产权。
区先生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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