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合同
-2009版-
兼业代理机构专用
(合同编号: )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合同
委托人(简称“甲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代理人(简称“乙方”):
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三条本合同各条款之效力及于甲方及甲方指定的、与乙方发生代理业务往来的下属营业机构。
二、代理范围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险种范围
乙方以其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所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代理甲方以下险种:
1.
2.
3.
4.
5.
第六条代理权限范围
(一) 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并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根据甲方保险费收费通知单代收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发票等相关单证交付投保人;
(三) 接受客户咨询;
(四) 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代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从事上述代理事宜。
三、代理期限
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一方希望续约的,可于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乙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续签本合同。
四、保险费及手续费
第八条保险费
乙方可要求投保人将保险费直接划缴至甲方指定账户或代为收取,对代为收取的保险费:
(一) 对于车险业务保险费,乙方应通过刷卡方式划缴至甲方指定的保险费收入账户,甲方在确认收费信息成功后,据以签发保险单;
(二) 对于非车险业务保险费,乙方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代为收取,并于每月日、日以转账方式与甲方结算当期保险费,当乙方为甲方代收保险费达到万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划缴保险费;
(三) 乙方应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用于为甲方代收保险费;
(四) 乙方不得挪用侵占代收的保险费,不得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不得因双方间任何债务纠纷扣留代收的保险费或主张抵销。
第九条手续费
(一) 甲方在乙方每月划缴的保险费实际到账后,根据实收到账保险费金额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的手续费:
1. 险%
2. 险%
3. 险%
4. 险%
5. 险%
(二) 乙方必须设立并向甲方提供手续费收入账户,甲方仅向此帐户拨付乙方手续费。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开户名称:
乙方开户账号:
如果乙方帐户需要更改,必须于变动之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甲、乙双方根据代理业务台账,记录核对保险费收付金额及手续费给付金额。
(四) 甲方收到乙方划转的保险费并经核对无误后,根据到账保险费金额及约定的手续费比例,于到账后日内将代理手续费划转至乙方指定的手续费账户,乙方应在一日内开具相应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对是否签发保单有最终的确认权;
(二) 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代理险种和代理地域,有权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有权调整乙方的代理权限,有权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调整支付乙方的代理手续费标准;
(三)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保险条款、费率表、投保单、保险业务承保政策等相关单证及管理规定;
(四)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的代理手续费;
(五) 甲方应协助乙方对所属的代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 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代理业务所需要的各种账簿、报表及必要的规章制度,协助乙方不断完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为甲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二)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 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四) 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应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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