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海口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文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女职工。第三条市、区劳动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的各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第四条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负责积极开展本单位、本系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托幼等设施。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第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女职工的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高处、低温、冷水、野外作业。对生产第一线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工作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卫生用品。第八条女职工的孕期保护:对已婚待孕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铅、***、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对孕期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极积支持其做好产前定期检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做产前定期检查的,不能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应按出勤对待。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原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拾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作业的,以及经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整工作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或减轻工作量。女职工妊娠满七个月后,必须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含铅、***及其化合物,苯、镉、铍、***、***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丁二烯、***乙烯、苯乙烯、苯***、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当量的作业;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等作业;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第九条女职工的产期保护: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其产假为六个月;凡符合《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可生第二胎的女职工,其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同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妊娠七个月后,若有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月,相应扣减产后的产假。女职工休满产假回岗上班后,要按其产前的工种安排,如因工作需要的,应先征求本人意见。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四个月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妊娠四个月以上的,产假为四十二天。其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十条女职工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不忘初心
  • 文件大小19 KB
  • 时间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