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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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京安监发〔2016〕49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总队)、局属事业单位:自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服务基层执法工作,市局先后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京安监发〔2015〕115号)、《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京安监发〔2016〕19号),对《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局规章的相关处罚条款设定了统一裁量基准,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近日,市局结合全国人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北京市政府对《职业病防治法》、总局部门规章、北京市政府规章的修改、新颁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执法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先前颁布的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修订工作,修改、新增了部分法规条款,编制了现行有效的34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由裁量基准。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遵照执行。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京安监发〔2015〕115号)、《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京安监发〔2016〕19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1日(联系人:戴贺霞;联系电话:88011243)附件: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实施北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有关要求,制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二、本《基准》适用于对本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三、本《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的”对应C档。四、本《基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应当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依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依据接害人数不同进行划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进行划分。五、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等情节的,适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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