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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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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京安监发〔2014〕11号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了《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附件: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8日(联系人:薛映宾;联系电话:63917731)附件: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工作。本市开设的特种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女50周岁(含)以下、男60周岁(含)以下;(二)经本市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的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北京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全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工作,合理设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指导监督考试点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组织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工作。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考试点信息予以公示。第七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审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12350)举报。第二章考试第八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向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也可以直接到考试点提出考试申请。申请人须向考试点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四)本市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五)培训证明;(六)本人近期1寸白底彩色电子版照片;(七)其他材料。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文字材料应使用A4白色胶版纸,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试。考试时间按照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公告执行。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实操考试成绩由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现场评定。理论或者实操考试不合格的,3个月内允许补考1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一条考试点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实操考评员须经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开展实际操作考评工作。第十三条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应当在申请人考试结束时,现场告知考试成绩,并于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于考试结束后,核定成绩,汇总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可直接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也可以委托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集中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代理申请。第三章审核发证第十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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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