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库管理规定
目的
为确保阳光百货金库的安全,规范金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金库的管理。
职责
财务部收银主管负责公司金库的使用、 防盗、防火等安全防范工作。
总务部安保负责金库的安全保卫、检查等工作。
工作内容
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做到职责明确,制度落实,收银主管应与安保部 门签定责任书。
金库要门窗牢固,安装防盗、防火设备设施。
非工作人员、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金库重地。
现金、支票、有价证券、重要票据、收银包(加锁)必须存放入金 库保险柜内。
保险柜必须拨乱密码,钥匙按规定数量配置并由专人保管,并且必 须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存放在办公地点。
金库工作人员在进入金库前应由收银主管关闭报警装置,离开后由 收银主管开启报警装置。
原使用保险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并及时更换报 警装置密码、保险柜密码。
金库若发现失窃等重大情况,要沉着冷静,及时报告总务部安保和 总经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处理。
健全检查制度,部门随时抽查,安保部门一周一查,坚持每月一次 大检查,并做好检查、测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到银行交送营业款,必须由安保人员护送,确保安全。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收银主管、收银员、财务人员、安保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公司的收款
时间、收款路线、收款金额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差错,一律由当事人赔偿。造成重大损 失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货款应及时交银行或财务部,尽量减少现金存量。财务部应 确定合理的备用金,做到既保持较低的备用金,又能保证商场 正常运营。
本制度白20xx年10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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