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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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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车险理赔未决赔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车险未决赔案管理 ,规范理赔处理流程,提 升未决赔案案件数量和估损金额的准确性,特制定《非车险理赔未 决赔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估损金额
非系统自动强制立案的,立案时初次估损依据为:系统案均赋 值、被保险人明确的报损金额、查勘报告(内部理赔人员查勘)、 公估初报(外部公估人员)等相关单证、以顺序后者为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额给付类保障应按损失程度按保额相应比 例全额录入。健康险医疗补偿类保障应全额录入已发生及预期发生 医疗费总额。
因超出立案时效,系统自动强制立案的,立案时初次估损金额 依据为系统案均赋值。
系统案均赋值,将采用上年同类险种案件的案均结案金额,按 照监管相关修正及惩罚规定进行调整后,每年初在理赔系统内予以 定期更新。
非车险理赔部将与精算部配合研究,针对非车险的各种业务类 型特点,逐步推进完善未决赔案的系统案均赋值管理规则及体系。
第十条 估损调整
1、初次估损:初次估损金额为系统案均赋值、被保险人报损 金额或系统自动强制立案的案件,案件经办人需在立案起3个工作日 内,根据查勘报告、公估报告等相关案件情况,进行估损调整。
2、估损调整:赔案的进展产生了影响估损金额的新的查勘报 告、 公估报告、接到诉讼传票、生效的司法判决、法律调解、仲裁裁定 等单证或进展情况,在收到单证或获悉进展情况的3个工作日内,案 件经办人应及时进行估损调整。
3、估损依据保存:历次人工估损调整的客观依据,均应以查 勘日志或影像资料等形式在理赔系统内予以保存;主观评估调整的 依据,均应在系统中予以备注说明。
4、若相关案件,根据其险种或处理特点,对于估损调整制定有 特殊的管理细则,则遵循其相应规则执行。
5、发生先行赔付后,无需在理赔系统内进行估损调整的相关 操 作。产险IDS系统内的估损数据,会自行扣除已先行赔付金额。
6、有多险位划分的保单,在立案初始估损和后续估损调整
时,需将估损金额录入至对应的险位下,以保证自留数据准确性。 第十一条 立案复核和估损调整复核 未决赔案管理实行理赔经办人员和授权核赔人员的双人负责制 对于估损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一定条件的立案或估损调整,需 要进行立案复核或估损调整复核。复核人员需具备核赔人资格并获 得“从人授权”等级,案件经办人与复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立案 和估损的复核,将按照“从人授权”的授权等级进行审批。
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授权审批的管理层级和权限规则,会根据 管理要求进行系统动态调整。
非车险理赔系统功能将持续完善,逐步实现未决赔案跟踪的任 务提醒和时效预警提示,进一步提高业务指导能力和系统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注销、拒赔及零赔付结案处理,应符合以下情形:1、 对于客户报错案、重复报案、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 的,但因理赔人员操作失误等内部原因已立案案件,应作立案注销 处理;
2、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已由责任 方承担损失且不需赔付的、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已立案案件,应 作零赔付结案处理;
3、对于已立案但经核实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作拒赔处理;
所有注销、零赔付结案及拒赔案件,必须在具备下列材料后方可 进行:
(1)对于客户报错案和重复报案的,必须有理赔人员的书面说 明材料,重复报案的应备注关联赔案信息;
(2)对于不属于投保险别或险种出险的,需有与客户确认的电 话录音,或已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3)对于客户主动放弃索赔的,需有与客户确认的电话录音或 客户书面声明材料;
(4)对于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已由责任方承担损失且不需 赔付的,需有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客户已提交的放弃索赔书面声明材 料,或与客户确认放弃索赔的电话录音;
(5)客户电话录音,号码原则上应为客户报案来电号码或投 保单联系电话;客户书面声明材料,可包括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 可以证明客户放弃索赔的材料;
(6)对于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的,须有理赔人员书面说明材料;
(7)对于拒赔案件,须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
第十三条 案件重开管控 各分公司非车险理赔管理部门应加强重开案件的管理,杜绝随 意重开案件。所有重开案件均需通过理赔系统审批,并在系统内存 有相关记录。
原则上,案件只能由于与客户相关的外部因素才能进行重开, 包括诉讼、后续治疗、追加索赔等。重开时必须具备支持性材料和
单证。满足重开条件的案件应在原案件下以多次赔付的方式进行, 不得以新立案件号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互联网业务和批量报案处理业务
互联网业务和批量报案处理业务,由于各业务的差异性,在产 品开发时,理赔部门即参与其理赔方案的设计,明确其未决管理规 则,并固化在理赔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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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