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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部未决赔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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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部未决赔案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车险未决赔案的数据真实性,立足于加快和提高赔案处 理时效和服务质量,促进公司车险业务健康、快速地发展。通过对车 险未决赔案实施常态化、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避免未决赔案形成 大量积压;通过对服务能力的提升,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以适应市 场竞争的优良态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通过对未决赔案实施制度化、规范 化、科学化的管理,提高报案、查勘、定损、立案等理赔环节未决赔 案案件数量和估损等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准确反映理赔系统内已发生 已报告的未决赔案数量和估损金额,确保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 准确,真实反映出公司经营成果及负债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未决赔案是指:截止到统计日期已发生已报 告但尚未完成理赔系统内结案的所有车险报案。
本办法中的估损金额是指:车险理赔系统内立案的估损金额。其 金额是已按照预计的事故责任比例、各项损失估损、交强险分摊、适 用免赔率等赔案要素进行的预计赔款估算。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将受到精算部门及财务部门对业务数据、 财务数据的评估、修正办法的管理和约束。
第三条本办法将通过对车险未决赔案规范的科学管理,实现提 高车险理赔系统内未决案件估损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度,确保未决赔 款准备金计提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各中心支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车险赔案的处理流程和要求仍按 照相关实务、制度执行。
二、报案、立案管理
第六条理赔流程各环节的岗位人员对其处理环节的数据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报案中心座席人员负责受理车险报案,将报案信息准确、 真实地录入到理赔系统,完成报案任务后及时调度到相应的查勘定损 人员负责提供理赔服务,并对其调度后的任务接收负有催办的责任。
第八条所有车险报案必须由负有查勘定损任务的人员根据事 故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立案或注销报案。
立案操作人员对立案估损金额(包括损失金额、责任比例等影响 立案金额分摊的信息,下同)应尽可能估算准确,立案工作必须在报 案任务受理48小时以内核损通过后完成,48小时内无法通过核损的, 立案操作人员根据事故的相关信息预估立案。通过查勘确认不符合立 案的,应及时根据总公司下发的《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 险特殊案件管理办法》注销案件。
立案操作需严格、谨慎,确保立案结果真实、准确。
第九条估损金额是根据查勘定损人员通过对事故的查勘,结合 事故各种要素对事故损失进行的最终赔款进行的估算,是确保未决赔 款准备金计得的基础,负责立案的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做到准确、符合 实际地进行立案。
第十条立案后需要注销或拒赔的案件,应根据总公司下发的 《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特殊案件管理办法》执行。
三、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各机构需明确未决赔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责任人和 经办人,坚持实施对未决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未决赔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本机构负责人,未决 赔案管理责任人为本机构车险部负责人,经办人应为车险部的未决管 理岗人员。
第十二条各机构需建立未决赔案管理登记制度,对未决赔案进 行登记造册,定期对未决赔案的案件进展进行跟踪和了解,及时对未 决赔案进行清理和催办。
第十三条未决赔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对未决赔案的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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